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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支票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业务介绍
适用对象
在我行辖属营业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凡在上海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项款项,都可以使用支票。
业务特点
支票不限定支付方式,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支票可以流通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除外。在左上角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只能办理转帐,不得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签发现金支票,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如遇例假日顺延。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同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二的赔偿金,赔偿持票人。
记载内容完整的支票遗失后,失票人可通知出票人开户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银行受理挂失止付时,按票面金额千分之一向挂失止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不足五元的,按五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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